2026年6月9日是第19个国际档案日。当天,《四川省档案条例》正式施行,施行了近30年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6章49条,内容涵盖档案“收、管、存、用”全过程,体现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条例》出台背后有何深意?将给四川档案事业带来哪些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档案局相关负责人。
《条例》作出哪些调整
“从实施办法到《条例》的名称之变,折射出立法理念的转变。”四川省档案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侧重对上位法的贯彻,《条例》则体现为对全省档案事业的主动谋划与系统设计,标志着四川档案工作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
四川省档案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0年完成修订,并于2021年起施行;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颁布。两部上位法相继迭代,原有的地方性实施办法明显滞后。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的主体逐渐多元化,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到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甚至个人,都是档案的形成者、保管者和利用者。档案载体也在变化,从纸张、照片、胶片走向电子文件、数据库、云存储,管理方式必须从“管库房”转向“管数据”。
为适应档案工作的主体多元化,《条例》细化了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国家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条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档案工作的指导。这既是对档案法规定的延伸,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各行业中产生的专业档案,既符合档案一般规律又具有行业特点,需要发挥档案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条例》还在档案归档移交、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全方位规范。例如,《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在征得活动组织或承办单位、应急处置单位同意后,以适当方式收集档案资料。这为国家档案馆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让档案更好为民所用
《条例》专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从多个层面对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作出制度安排。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规划。在融入“一盘棋”的规划下,《条例》进一步为档案信息化工作明确了“路线图”:省档案主管部门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利用平台及全省档案目录建设;地方国家档案馆应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推进纸质、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这些举措将四川近年来“省级统筹、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创新探索固化为制度性规定。
信息化工作的根本落脚点是提升档案便民服务水平。《条例》要求档案馆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简化利用手续,优化技术手段,创新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在跨馆共享方面,《条例》鼓励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立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机制。目前,四川已上线“川档e查”平台,归集了全省205家综合档案馆的开放档案和民生档案。群众无论身在何处,只需动动手指即可提出查询申请,档案馆线上即可开展服务。
四川红色资源丰富、历史底蕴深厚。《条例》最具地方特色的内容,是将近年来在红色档案、地方特色档案保护开发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西部大开发、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信息化工作。
在地方特色档案挖掘方面,《条例》鼓励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联动,挖掘川剧、川菜、川药、川茶、川酒等“川字号”特色档案资源,让这些档案“走出去”“活起来”——办展览、做文创、讲故事,在更多场景中发挥档案价值。
此外,《条例》明确建立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制度,省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截至目前,四川已有2项档案文献入选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14项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条例》的出台,为更多珍贵文献走向全国乃至世界舞台打开了通道。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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