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建筑业企业重发展、稳增长、提质效,全力以赴拼经济、搞建设,结合四川省建筑业经济运行实际,近日,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印发《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基本条件、激励标准等进行明确。
《实施细则》指出,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至20%、20%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至25%、25%以上,且2024年生产规模20亿元至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
哪些企业可以申报?《实施细则》指出,企业若想参与申报,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在四川境内申报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建筑业企业库;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2024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025年10月30日前,满足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向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激励资金申报书》。经过县(市、区)及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财政厅、统计局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激励。(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杨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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