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探讨新时代营商环境法治建设 “时代先锋”《致人民律师》首映式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成功召开
圆桌沙龙环节。主办方供图
4月21日下午,“时代先锋”《致人民律师》首映式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据了解,《致人民律师》是央视“时代先锋”栏目组以致高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为选题,在川拍摄的唯一一个以律师律所为主题,弘扬人民律师的纪录片。作为本次纪录片的“主角”,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民主建国会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下,联合民建四川省委社会法治与会员权益保障委员会、《人民法治》杂志社,举办了本次时代先锋”《致人民律师》首映式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
会议旨在进一步推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更加清晰落实法律共同体的角色定位,积极为促进本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以专业支撑服务“六稳”“六保”,助力优化本区域一流营商环境。
会议以《致人民律师》纪录片现场展映拉开序幕,民建四川省委常委兼社法委主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俊在映后发表了欢迎致辞。他表示,感谢时代先锋栏目组以致高律师服务公益的精神风貌为切入点,凸显了四川乃至全国60多万名律师的人民情怀。作为律师群体中的一员,感到光荣的同时心有戚戚。在依法治国的号角下,广大律师应该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司法、执法中,参与到现代化法律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
随后,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研讨会环节中,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龚成,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苏云,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成都市健康服务业商会会长、佳仕健康产业集团董事长施军,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杰出教授、法学院院长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左卫民,分别以成都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发挥检察职能能动履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营商环境所需要的法治建设为主题,从司法保障、检察职能、企业需求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阐释论述。
圆桌沙龙环节中,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刘守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泽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谭全万,民建四川省委企业委主任、成都新媒产业MCN产业园董事长胡晓,民建四川省委社法委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庭长王玥,民建四川省委社法委副主任、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一同上台,共同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法律人的作为”展开探讨。
刘守民主席首先分享到,律师应该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社会稳定发展为义务,同时在立法和制度上贡献律师应有的智慧,发挥群体的力量。王泽轩院长以切实的案例引出与成都法院出台的服务营商环境多条规定相比,实际的案件的复杂性更需要从找寻企业痛点,行业痛点中去把握,以此更好的服务企业。谭全万教授感言,作为法律人为营商环境出力,要注重一代一代的专业领域法律人才培养,例如破产法等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企业家代表胡晓,在随后的讲话中回应了王院长对企业家痛点的思量,他认为商业体系的构建就是诚信体系的构建,而法律就是最重要的制度保障。接着企业家的切身话题,王玥庭长坦言,高级法院发挥的重要功能,是再审依法纠错和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家提供一个稳定明晰的可以预期的行为规则,让他知道怎么样做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怎样做承担法律后果。蒲虎主任最后感言,公开透明的信息传递也是企业家对公平的诉求之一,为此他曾提案召开民营企业大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于营商环境中律师的作用,他认为不仅要从股权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帮助企业,还要引导企业家梳立法治观念,提炼企业问题共性,反馈给行业协会,总结经验。
民建四川省委领导、四川省司法厅、成都市司法局领导、民建省委社法委外聘专家、民建四川省委社法委、企业委、青工委、财税金融委委员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代表等数百位政商代表、专家学者应邀参会。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