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四川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针对“五一”节假日即将来临的实际,集中整理了近年来省内查处的8起典型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件,严正警告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莫伸手,伸手必严惩”。同时温馨提醒广大游客:在出行前一定要选择正规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确保旅行安全和旅游品质。现对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一、德阳××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德阳××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伍××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旅游线路信息,招徕游客报名参团,向每名游客收取包括交通、餐饮、游览等“贵州游”费用698元,租赁了2辆旅游大巴车组织游客旅游。德阳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德阳市交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当场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因德阳××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德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乐山市中心城区××健康咨询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乐山市中心城区××健康咨询服务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招徕杨某等24人参加湖北恩施四日游,共收取旅游团款13900余元,随后以12815元的价格,将该旅游团委托四川××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并派工作人员黄某全程提供服务,直至旅游行程实施完毕。
因乐山市中心城区××健康咨询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乐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服务部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旅行社眉山“网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眉山市文广旅局接市民投诉:参加了东坡区××旅行社网点组织的一日游,被带至购物店购买了3880元的保健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场监管局对该“网点”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网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网点备案,但在从事旅游宣传、招徕、组团出游等工作。
因该“网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眉山市文广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社会人员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接到群众举报,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泸州市江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到泸州市某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然人毛某在酒楼开展“泸州到赤水2日游”旅游行程宣传,收取消费者旅游费用或定金;租用泸州市荣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组织约50名老年人从该酒楼上车准备前往赤水进行旅游活动。
因毛某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开展旅行社业务,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三次招徕、组织成都市民吕某、郑某、牟某赴阿联酋旅游。
因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成都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没收违法所得4556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婚庆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婚庆服务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店内开展旅游路线宣传,招徕并组织余某等37名旅游者参加“黑龙潭一日游”旅游团,获利150元。
因××婚庆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成都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成都××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成都××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大山包+念湖户外旅行”旅游产品,并招徕陈某等8名旅游者参加该旅游产品。
因成都××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四川××旅行社有限公司因其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被处罚
都江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游客投诉,对四川××旅行社有限公司都江堰大道服务网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服务网点为市民办理旅游卡或收取旅游预付款,经查,该网点擅自从事旅游组团业务,组织开展了柳江古镇、阆中古城等地的2日游活动。
因该公司的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都江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4月21日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