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近日,西南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老师易洺瑶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就如何做好自身就业权益维护、警惕“求职陷阱”,提出她的建议。

易洺瑶老师为学生做就职前培训
认真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权利义务的书面文本,一般是由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毕业生要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签订就业协议是否合乎程序,是否写明违约责任,违约金是否自己能够接受,了解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然后认真签订就业协议。
擦亮双眼识别试用期陷阱。以下几种形式的试用期陷阱需注意:
一、试用期间只试用不录用,毕业生辛辛苦苦熬到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随意找个理由就把毕业生辞退。
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毕业生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有些单位却拒不执行。
三、部分单位将试用期与实习期、见习期概念故意混淆,以达到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实习期是在校大学生到单位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处于试用期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见习期的一般为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处于实习期的是在校学生。
四、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给应聘者支付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规避常见的费用陷阱。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请同学们谨记,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都要谨慎对待。(文/图 吴雨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