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发布4起涉“三电”典型案例
2022-05-18 21:31:47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邓超责编:郑建超

  社会生产、群众生活离不开电力、离不开通信、离不开广播电视等设备设施。保障“三电”设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四川公安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打击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5·17”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四川公安公布4起涉“三电”典型案例。

  案例1:广安“12·23”破坏电力设施案

  2020年12月23日,广安市武胜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接警称辖区内10KV山农高压线路被人私自改造。经查,因10KV山农高压线46号高压电杆位于该县某企业的砂石场内,在未经电力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私自将10KV山农线46号高压电杆拆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检察机关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对嫌疑人张某军、雷某奎予以起诉。经法院审理,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四年。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广元“1·18”人为破坏“西安-成都”一级干线光缆案

  2022年1月18日10时,“西安-成都”国家一级干线等四条光缆在广元市西二环突发阻断,造成光缆承载的四个长途传输系统全部阻断的重大通信事故,导致“西安-成都”一级干线光缆通信中断101分钟。经初步估算,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四川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省“三电办”指导广元市公安局成立“1·18案件专案组”。专案组通过多警种缜密研判、合成攻坚,于1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成功抓获,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确保了重点通信保障期间网络安全稳定畅通。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3:眉山“1·26”鳌陵基站通信板卡被盗案

  2022年1月26日11时许,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贵平派出所接到报警,位于仁寿县高家镇鳌陵社区鳌陵基站的两张通信板卡被盗,价值3万余元。经侦查发现,基站外包单位零工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讯,李某对其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多次实施盗窃后,都将被盗物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外省销赃,涉及全国、全省多起基站设备被盗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4:泸州三电设施破坏系列案

  2021年6月中下旬,泸县太伏镇、云锦镇、百和镇多处的电信、移动、广电通信光缆相继起火燃烧,损毁达13处,造成三镇5000余用户通信中断。泸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成立专案小组开展工作,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川公安温馨提示:所谓“三电”是指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事关国家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盗窃、破坏、损毁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保护好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我们才能用好电、上好网、看好节目。(文 张琬沁)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