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立法保护古树名木 树龄80年以上莫乱砍

2019-05-08 10:16:37 | 来源:华西都市报 | 编辑:冯巧凤 | 责编:陈梦楠

  5月7日,省司法厅公布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代拟稿明确提出,禁止擅自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挖根、剥树皮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省林业和草原局在说明中介绍,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客观记录和生动反映了社会发展和自然变迁的痕迹。古树名木也是珍贵的植物基因资源、宝贵的景观资源、独特的生态文化资源,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我省古树名木资源较为丰富,根据2018年完成的第二次普查结果,全省共有古树名木资源70308株,其中古树70214株,名木94株。

  《条例》草案代拟稿明确界定,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及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根据树龄大小,古树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而名木则按照一级古树保护。同时,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实施保护。

  针对现行管理体制下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权责范围划分不够清晰的问题,《条例》草案代拟稿规定林业和草原、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为界限,分别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外和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为了对古树名木砍伐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明确禁止擅自砍伐古树名木,并对特殊情况下允许砍伐的两类情形作了规定。对于擅自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条例》草案代拟稿提出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擅自砍伐特级古树的,每株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吴忧)

  原标题:四川拟立法保护古树名木 树龄80年以上莫乱砍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