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试点

2018-12-03 09:58:30 | 来源:四川日报 | 编辑:邓超 | 责编:陈梦楠

  原标题:不“全面推广”?“担心被问责”?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三问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试点

  《意见》亮点

  尽职免责:试点单位在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经本单位集体决策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成果定价: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推动转化:试点单位可根据约定,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

  四川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进1年多后,如今为何要扩大试点?针对“担心被问责”等试点中出现的难点,近日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等8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又有哪些新举措?

  一问

  为何“扩大试点”而非“全面推广”?

  从验证可行性到探索可复制性

  从全省层面试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今已近2年。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激发了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热情,且并未导致“不良反应”。

  试点单位之一、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介绍,通过改革试点,该校完成分割确权184项,创办科技型企业24家,成果转化数量是过去5年总和的15倍。

  既然如此,为何《意见》要求扩大试点,而非在全省大面积推广?

  “如果说前一阶段试点更多围绕‘能不能改革’,是要验证改革的可行性,那么,新阶段的试点更多是围绕‘如何更好推广’,要进一步探索改革的可复制性。”该负责人表示,没有列入试点范围的单位,并不意味着置身事外。《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未被纳入试点范围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参照《意见》执行;未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在川高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也可以参照《意见》执行。

  二问

  担心因改革过程中的偏差失误被问责?

  明确支持和允许改革试点过程中容错和纠错

  参与此前试点的多个单位都提到一个细节:去年《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改革不仅涉及这两个单位,比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是国有资产,财政部门什么态度?万一 最后追责怎么办?”一位试点单位相关负责人有所顾虑。

  对此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印发单位增加到8个省级部门: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改革涉及的所有省级部门共同发文,就是要打消这些顾虑。”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和允许改革试点过程中容错和纠错。试点单位在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经本单位集体决策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职务科技成果如何定价”是试点单位感到“头痛”的问题。为此《意见》明确,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三问

  技术转移机构的相对“短板”如何破?

  可从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用于奖励

  试点改革目标,是激发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推动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显然不能“包办一切”——去哪儿找投资方?该怎么开展商务谈判?……这都需要提供相关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来完成。

  而目前,充分激励技术转移机构的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建立。“这就像让售楼员卖房但不给提成,业绩可能就要差一些。”一位试点单位负责人表示,技术转移机构的相对“短板”,限制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效能发挥,不利于推动成果最终实现转化。

  为此,《意见》给出实在的支持方向:支持试点单位自主设置技术转移机构岗位和技术转移转化职称,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探索实施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试点单位内市场化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记者 熊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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