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犬吠扰人严重可强制收容 遗弃犬只最高罚1000元

2018-08-24 10:02:06 | 来源:成都日报 | 编辑:冯巧凤 | 责编:陈梦楠

  从8月13日我市开展针对犬只管理的集中行动至今已10日,各个相关部门相继展开行动,从宣传呼吁文明养犬到重点整治不按规定养犬,集中清理流浪犬、无主犬等都取得一定成效。

  今日,本报继续关注我们身边的市民文明养犬小故事,同时,针对此次集中行动中涉及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能面临的处罚进行解读。

  文明养犬故事

  主人:袁奶奶

  爱犬:丢丢

  品种:萨摩耶

  年龄:4岁

  家住武侯区菊乐路某小区的袁奶奶家里有一只4岁的萨摩耶,名叫丢丢。萨摩耶这一犬只品种本就以性格活泼的狗狗居多,再加上丢丢年纪不大,正是喜欢玩的时候,每次袁奶奶出门遛狗时都会特意为它套上牵引绳。“总觉得它还是通人性,我儿子或者家里其他年轻人遛它的时候它就跑得快一些,我牵着它就晓得慢慢走。”说起自家的爱犬,袁奶奶满脸疼爱。

  由于平时在家的时间比较多,袁奶奶遛狗的时间不太固定,有时早一些有时晚一些,出门买菜也会把丢丢牵着一起去。每次出门前,袁奶奶都会准备一阵子,“狗狗出门在外还是会有一些突发情况,要做好准备才不会给其他人添麻烦。”

  袁奶奶给记者展示了她出门遛狗时一定会带的物品,牵引绳、卫生纸、塑料袋和小铲子。她介绍,遛狗时用牵引绳将爱犬牵住是非常重要的,既能保证爱犬在自己可控范围内,不对他人造成影响,也能防止爱犬丢失或发生其他意外。

  同时,爱犬在外可能会排泄,袁奶奶随身携带的卫生纸、塑料袋和小铲子就是为了能够及时将狗狗的排泄物给清理掉。“有时看到狗狗随地大小便了,主人就当没看见,这种行为很不好。狗是没有爱护环境的意识的,但是主人应该有。只有人人都做到文明养犬,才能让狗狗得到更多人的喜爱,更好地与人类共处。”

  权威声音

  整治行动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在此次针对犬只管理的集中整治行动中,各部门联合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对未办证的犬只开展办证工作、纠正一户多犬、饲养禁养犬等行为、以城市城镇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休闲广场、城区街道、住宅小区为整治核心。

  同时,重点劝导不按规定拴(圈)养犬只、敞放犬只、犬只外出不佩戴狗绳、不由犬主随身牵引、犬主携犬外出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粪便、养犬噪音扰民等行为。对拒不改正的,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对流浪犬、无主犬开展捕捉工作,对捕捉处置的犬只可以送四川启明小动物保护中心。

  加大力度监管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犬只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我市养犬条件、养犬限制及处罚都进行了规定。

  一户多犬、饲养禁养犬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的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如若违反,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拴(圈)养犬只、敞放犬只、犬只外出不佩戴狗绳、不由犬主随身牵引,犬主携犬外出未及时自觉清除犬只排泄粪便、养犬噪音扰民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如若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犬只服务诊疗、美容机构等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五条规定,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如若违反,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记者 李旻)

  原标题:犬吠扰人情节严重可强制收容 遗弃犬只个人最高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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