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蓬安县法院宣判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8-06-21 10:06:59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唐浩博 | 责编:陈梦楠

  国际在线四川消息(张景轩 通讯员 张勤):6月20日下午,南充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蓬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了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蓬安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以及渔民100余人旁听庭审,并将案件庭审进行网络直播,让更多人了解非法捕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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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摄影 张景轩)

  据了解,2018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以电击的方式在野外捕鱼,先在南充市蓬安县锦屏镇西拱桥村三组外漫滩湿地公园的水坑中捕得鳝鱼3条,后在邻近的嘉陵江边捕得4条鲤鱼,共计捕得野生鱼20余斤。其非法捕捞过程被围观群众录像发到微信朋友圈后被人举报,3月26日,蓬安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依法对曹某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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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鱼苗投放现场(摄影 张景轩)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后,又依据相关法规和法定程序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鱼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请求蓬安县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投放鱼苗对案涉水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力电击方法捕鱼,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被告人曹某的犯罪行为,对蓬安段嘉陵江水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修复方案有据,且被告人曹某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因认罪态度良好,且已经购买了渔业资源损失修复的放流鱼苗以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责令其向嘉陵江流域蓬安县段投放土著鲫鱼、鲢鱼、鳙鱼共计4.6万尾。

  庭审结束后,在法官、检察官、渔政局工作人员以及现场村民的见证下,曹某将采购的价值3300元的4.6万尾鱼苗投放入了蓬安县相如湿地公园的嘉陵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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