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行政处罚标准出台

2018-04-26 09:49:58 | 来源:四川日报 | 编辑:冯巧凤 | 责编:陈梦楠

  在《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实施一年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三小”处罚裁量基准)日前正式出台并实施。自此,全川25万余个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有了明确的行政处罚基准。

  “三小”处罚裁量基准共计17条,有限期为5年,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几十种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予以了明确,对其中有两类严重违法行为将处以最高5万元的处罚,对其中1类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最高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生产加工病死猪肉

  最高罚款5万元

  “三小”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将予以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其中,对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案食品风险性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违规经营保健食品

  最高罚款5万元

  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且虚假宣传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最高将被罚款5万元!“三小”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涉及特殊食品、虚假宣传、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分别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等。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

  明确“三小”边界

  多种业态全部纳入管理

  “‘三小’处罚裁量基准是对去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三小’条例的配套,是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三小”的低、小、散、乱,是造成现行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强化对“三小”的事中事后监管,该基准的出台将有力地指导、规范监管部门强化对“三小”的执法和管理。

  据了解,“三小”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其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地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来确定。(记者 周伟)

  原标题:违规经营保健食品 最高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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