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射洪县人民法院亮剑执行 护民生之利

2018-01-26 16:42:55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唐浩博 | 责编:陈梦楠

  国际在线四川消息(柯云清 通讯员 杨博):2018年是执行工作攻坚年,亦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验收年。在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紧紧围绕执法为民理念,戒骄戒躁,以全新的面貌、饱满的热情,重点加强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打响2018开年执行工作“第一枪”。

  执行案例:

  案例一:2018年1月15日,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举报称,被执行人余某某将到射洪县人民法院开庭,执行干警遂开展布控。待庭审结束后,干警即传唤被执行人并对其进行突击询问。但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余某某所涉及的三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总计2万余元,结合其履行能力,执行干警认为应当给予其法律惩戒,果断采取拘留措施,迫使其主动履行。1月22日,迫于法律权威和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余某某主动履行完毕三案全部义务,并出具书面检讨,承认自己的错误。

  案例二:杨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被射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死者家属在此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都未收到一分赔偿款。

  经查,杨某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曾被拘留过一次,却仍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近日,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杨某某将到司法机关报道(缓刑期间),执行干警遂及时联系其所在辖区司法所,请求协助控制。

  1月18日,执行干警依法传唤杨某某来院接受询问,但其以无履行能力为由,继续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干警再次查证,被执行人有大面积住房,且缓刑期间,夫妻二人在外务工,应当具备履行能力。考虑杨某某有过被拘留的经历,为加强震慑,执行干警再次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其所在辖区司法所,要求强化对其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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