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川东北影像读片会暨广安市放射学术年会在广安举行

2017-11-15 17:35:01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唐浩博 | 责编:陈梦楠

  国际在线四川消息:近日,由达州市医学会放射专委会、遂宁市医学会放射专委会、南充市医学会放射专委会、巴中市医学会放射专委会、广安市医学会放射专委会及广安市放射医学质量控制分中心共同主办、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承办的“2017年川东北影像读片会暨广安市放射学术年会及放射医学质控培训班”在华西广安医院举行。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会场

会议现场

  据了解,本次培训班邀请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放射领域的多名专家出席,其中有七位知名专家现场授课。来自南充、遂宁、巴中、达州、广安五地各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影像及相关专业的医务人员400余人参加了本次读片会及质控培训。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川北医学院副院长、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张小明教授讲课

川北医学院副院长、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张小明教授讲课

  在当天举行的广安市第五届放射专委会暨第一届医学影像技术专委会选举会上,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放射科主任陈建新主任医师再次当选为广安市医学会放射专委会主任委员。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余建群教授讲课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余建群教授讲课

  开幕式上,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副院长唐开斌代表医院致欢迎词,川北医学院副院长、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张小明、广安市医学会秘书长吕小华分别在开幕会上致辞,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放射科主任陈建新主持开幕式。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伍兵教授讲课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伍兵教授讲课

  四川省医学会放射专委会候任主任委员、四川省放射医学质控中心副主任、川北医学院副院长、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张小明教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余建群教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副主任伍兵教授,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放射科主任唐光才教授,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放射科副主任杨林教授,四川省医学会影像技术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放射科黄小华教授,达州市中心医院放射科主任许林教授等分别就动脉期不强化的胰腺实性结节的影像诊断思路、心脏冠状动脉多排CT检查规范、直肠癌MR诊断DISTANCE分期、主动脉壁内血肿的CT诊断与鉴别、肝癌介入治疗的CT/MRI评价、踝关节MRI检查技术、肺结节样腺癌的“形与量”影像特征等作了专题讲座。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参会专家合影

参会专家合影

  在下午举行的川东北影像读片会上,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等医院代表分别对13例病例进行了报告并发言交流,多位专家对报告的影像个案组织讨论并点评。

  这次学术会及培训班,为参加培训的川东北放射医护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平台,医护人员们与知名的放射学专家面对面交流,对进一步探索放射诊疗的新思路、新方法,开展新技术,提高广安地区,以及川东北地区医学影像学及临床医学专业技术水平,规范基层医院放射科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文/图 黄松涛 陈建新 黄鸿)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