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了明确和规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须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四川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该代拟稿提出,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该代拟稿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不利于公众知悉的文件形式代替,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同时,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的为2年。”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组织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的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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